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凤凰快三2024-04-1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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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车服务商2022年业绩考:9家预计净利润同比下滑******

  本报记者 龚梦泽

  受疫情和多重外部因素影响,2022年汽车流通行业整体出现下跌,销量和利润双双下降。尽管从去年四季度开始,多家经销商业务情况有所回暖,但仍未能改变行业整体下滑的态势。

  日前,各大汽车经销商集团和服务商陆续发布了2022年全年业绩预告。《证券日报》记者统计了9家头部企业的数据(包括7家A股上市汽车服务商和2家港股上市汽车经销商集团),包括庞大集团、广汇汽车、永达汽车、广汇宝信、申华控股等净利润皆出现同比下滑。

  同花顺iFind显示,在已公布业绩预告的9家企业中,按照预告净利润上限排名,大东方、阿尔特和上海物贸位居前三,分别达到了2.1亿元、1亿元和5330万元。

  然而,即便盈利排名靠前,但从净利润变动情况来看,上述3家上市公司净利润同比均有不同程度下滑。其中大东方预计2022年净利润为1.5亿元至2.1亿元,下降幅度为76.58%至67.22%;阿尔特预计净利润8000万元至1亿元,下降幅度为61.04%至51.31%;上海物贸预计净利润5330万元,下降幅度为63.92%左右。

  净利润榜单中,排在第四位的是浩物股份,2022年预告净利润上限仅为480万元,其也成为上述9家企业的盈亏分界。靠后的申华控股、广汇宝信和庞大集团预计2022年亏损至多为2亿元、7亿元和11亿元,其中申华控股净利润跌幅高达583.8%。

  事实上,在过去一年中,受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,汽车销售行业困难重重。根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调研结果显示,2022年全年有约90%的经销商未完成销量目标,接近一半的经销商处于亏损状态。

  作为曾经全国经销商的龙头,A股上市经销商广汇汽车成为目前亏损最大的汽车服务商。据公司业绩预告显示,广汇汽车预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-22.8亿元到-26.7亿元。

  记者查阅9家公司业绩预告发现,对于业绩变动的原因,多家公司均提及疫情影响。如阿尔特就表示,报告期内,疫情多月份多点散发,多地局部性反复封控,公司及客户员工陆续经历休假隔离期,因此项目执行进度及项目验收受到较大影响,导致报告期内净利润减少。

  据广汇宝信透露,业绩转盈为亏的主要原因是2022年度受疫情及各地防控政策影响较为严重。尤其2022年下半年集团位于西北、华北、西南及东北等地区的经营网点,均受到零星、散发性疫情的反复冲击和各地区不同封控政策的影响,这对集团4S门店的正常运营产生阶段性的较大冲击。

  广汇汽车则表示,随着各地防疫政策逐渐调整,叠加购置税减半政策结束,公司为加快资金和库存的周转效率,对疫情期间积攒的库存车辆实施了让利销售,进一步侵蚀了四季度及全年的毛利。

  流通协会向《证券日报》记者表示,今年1月份、2月份车市有望恢复到疫情前2019年的水平,2月份或将出现补偿性消费,3月份将有明显起色,4月份国内车市有望出现大幅度同比正增长。

  中国乘用车产业联盟秘书长张秀阳也表达了类似看法。他认为,汽车作为大宗消费品,兼具复苏弹性和长期成长逻辑。而从产业链视角来看,相比体量庞大的整车板块,汽车经销服务商作为汽车产业链“神经末梢”,对于经济周期更敏感,也有望率先带动销量回暖和盈利修复。(证券日报)

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

  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

 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

  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

 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

 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

 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

  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

  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

  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

  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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